全市整顿和规范城市规划区私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发表时间:2008-05-05 22:26:00     文章来源或作者:原创    25       浏览次数:10267

麻办发〔2007〕69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市整顿和规范城市规划区
私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场办事处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武部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局办(公司),各人民团体: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整顿和规范城市规划区私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麻城市委办公室  
麻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1月26日

全市整顿和规范城市规划区私房建设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一、指导思想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照“依法依规、疏堵并举、公开处理、规范管理”的指导思想,通过专项整顿和规范,重点严厉打击非法土地交易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房地产开发行为,坚决杜绝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发生,在城区建立起良好的土地使用和管理秩序。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分类处理的原则。主要坚持五个区别:1、一般违规与严重违法相区别;2、干部职工违法违规与村(居)民违法违规相区别;3、主动接受处理与被动接受相区别;4、2006年8月17日全市动员会前建房与会后顶风抢建私房行为相区别;5、违规建设私房与非法进行土地交易相区别。
(二)坚持公开处理的原则。主要实行三项制度:1、历史遗留问题实行统一政策、逐级上报、联合审批的制度,国土、建设、规划、房产、区办(指城区三办、经济开发区、中馆驿镇,以下简称区办)集中审批;2、历史遗留问题实行定期公示制度;3、实行群众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
(三)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在疏的方面主要采取五项措施:1、对历史遗留问题实行一次性处理,处理到位后办理相关证件;2、在城区范围内建6个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见《麻城市城市规划区新农村小区建设试点方案》(麻房整办〔2007〕1号));3、城区建房户可以在统一规划范围内采取“招、拍、挂”的方式购地建房;4、采取加快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步伐解决经济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见麻政发〔2007〕15号);5、通过规范房地产开发的途径,控制房产无序开发的状况(见麻政发〔2007〕21号)。
(四)坚持规划引导的原则。严格管理详规区内建房,控制建私房的地方将详规进行公示,在详规区内违规建房的采取依法拆迁、异地还建和城投公司收储的办法进行处理。
三、清理范围和责任划分
(一)清理范围。《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私房处理意见》(麻办发〔2006〕39号)文件规定的清理范围,另加自2006年8月17日全市动员会后顶风抢建私房行为和城区非法房地产开发的对象。原已办理合法手续的不在本次清理范围。
(二)责任划分。按照“统一组织,属地管理,综合执法,分类处理”的方法进行。区办是负责本辖区内清房组织工作的实施主体(果园场纳入龙池办处理);国土、建设、房产是清房工作的执法主体;包片包村领导和工作专班人员是责任区内的清房责任人;干部职工违法违规建设私房由主管单位会同辖区内的清房专班共同处理。
同时,各执法部门要对执法行为和程序合法性负责。市法院执行局要牵头做好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强制拆迁工作;市公安经侦部门要牵头查处非法土地交易行为;市检察院渎侦局要牵头查处执法人员和干部违规审批建房行为;市纪委监察局要牵头查处干部违规建房行为,特别是顶风抢建行为;各单位要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干部职工违法用地及违法建房查处意见的落实工作;土地和规划执法队要负责控制建房现场,确保清房期间一律不准有违规建房行为发生(已办理有效审批手续的除外)。
四、处理政策
重点查处2006年8月17日后顶风抢建,超过规定时限隐瞒不报或拒不接受处理的对象。对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申报,且不影响规划的违规用地、建房户,从轻处罚,依法补办完善有关手续;凡逾期不主动申报或拒不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集镇)建设规划的违规用地、建房户,依法立案查处。对非法土地交易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涉及非法交易土地、违法违规建私房和违规审批人员的处理意见见附件1。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分别由国土和规划部门制定实施办法。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实行联合审批,证照实行集中办理,各项收入资金缴入统一帐户,集中管理。
五、组织领导
清理整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坚持统一组织领导、属地管理、领导责任包保(见附件2)、部门督办的组织领导方式。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动员,统一查处政策,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执法主体,由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组织实施。为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决定调整麻城市整顿和规范城市规划区私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3),负责全市清理整顿私房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办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次清理整顿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办公室下设6个工作组,按各自分工负责相关工作。区办作为本辖区清理整顿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组,抽调得力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搞好本辖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其他各乡镇和市直各单位也要成立专班,负责协助做好本辖区或本单位(本系统)干部职工在城区违法占地建设私房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区办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经济开发区由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主要做好宣传发动,组织村委会(居委会)抓好违法占地、建房行为的清理工作,协助执法主体查处违法行为等工作。
区办工作组由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国土、规划部门各一位负责人任副组长,全面负责本辖区内整顿和规范私房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处理工作。工作组由区办、市国土局、规划局、区办国土所、规划所、派出所干部职工及村组干部组成工作专班,每个组要确定1名信息员。

六、工作步骤
全市整顿和规范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武装骨干阶段。
区办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台对土地和规划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相关配套政策进行广泛宣传,让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违法占地、违法建房、违法违规批地、非法交易土地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认识到我市开展整顿和规范私房建设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揭发举报各类违法占地、违法建房、违法违规批地、非法交易土地的行为。
此阶段要全力以赴,全面制止乱占乱建等土地违法行为。从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办理有效审批手续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工建设,任何人不得开任何口子。清理整顿工作开始后,凡继续违规建设者和非法交易土地者,一律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二)进一步调查摸底,自查自纠和主动申报阶段。
通告处理期间,鼓励主动、自愿接受处理。违法占地、违法建房户要主动自查自纠,并到区办申报,自觉接受处理。同时,由区办组织调查摸底登记、审查、复核确认,并书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各区办工作组工作人员进入到村组进行调查,原则上一个小组负责一个村的工作。
1、对违法用地户和违法建设户进行调查,制作调查笔录和勘查笔记,逐户填写调查审批表(原已填写的,由规划和土地清理组按属地分类后,移交区办工作组),分户建立台帐。
2、按调查基本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作出初步认定,听取违法当事人意见,并向违法用地当事人宣传政策,户主、调查人员签字,所在村(社区、场)负责人签章。
3、调查结束,各小组分类登记造册集中报各区办工作组审查复核确认,报包村包片的市领导审核签字后进入处理阶段。
(三)处罚整改阶段(处理程序见附件4)。
各区办工作组根据调查情况分户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各区办工作组长审查签字,报包村包片的市领导审核签字。
1、对主动接受处理的对象,由市土地和规划清理组集中审定处理意见,报市整顿和规范城市规划区私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办)按程序审批后公示7天,无异议后,土地组和规划组书面下达处理意见,并按程序落实处理意见。
2、对不主动接受处理的对象,由市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和规划局执法监察中队按程序立案处理。对拒不接受处罚的对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由法院、公安、国土、建设、规划、区办等单位实行联合执法,重点打击。
3、对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件,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和执法人员执法犯法、监守自盗、失职渎职的案件分别由国土、建设、纪检监察、检察、公安等部门查处。
4、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政策性和争议、历史性问题,各区办在处理过程中,必须做好登记,以个案书面形式详细集中上报(姓名、事例、违法情况、现状、存在的争议、建议等),综合办集中各组材料提交联合审议组议定。
(四)完善机制,总结规范阶段。
各辖区所有村销号后,各区办工作组对整顿和规范工作活动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及时上报总结材料,由综合办汇总情况,报告全市整顿和规范工作总结,并组织综合考核结帐,结算返还工作经费。各地各职能部门要巩固整顿成果,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措施和管理办法,建章立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全市城市规划区和控制区所有土地由市城投公司负责经营;严禁办事处、村(场)组非法审批土地和私自供地,严禁村民非法私自进行土地交易。在清理和整顿私房建设期间,严禁土地和规划部门违规收取建房户办证费用和审批相关手续,私人建房一律由市清房办集中处理,并按程序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对违规的一律严肃查处。严禁未办手续违法违规抢建乱建私房,特殊情况的建房户(包括世居农户、拆迁还建户等)必须到清房办办理审批手续。对未办理手续违法违规抢建乱建私房的行为,由联合执法队予以重点打击,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原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私房规划处理意见与此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此方案为准。
(二)整顿和规范工作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法定程序进行,严格执行清理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办事原则,不得借清理整顿工作巧立名目乱罚款、乱收费,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三)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房行为涉及到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要求配合工作的,除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外,按有关纪律规定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行政处分。
(四)此次清理整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工作中要坚持依法查处与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规范管理是从根本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特别对依法拆除的违规建房户,要做好说服引导工作,避免造成过激行为,确保社会稳定。
(五)本次清理整顿工作以区办为考核单位,综合办要组织专班进行验收与考核。各工作组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准确把握政策的精神,切实抓好整顿和规范私房建设处理工作;建立机构,落实责任;系统谋划,稳步实施;严明纪律,依法整治;规范疏导,科学推进。
附:1、关于对涉及违法违规进行土地交易、建设私房
和审批相关手续人员的处理意见
2、全市整顿和规范城市规划区私房建设工作包保责任表
3、麻城市整顿和规范城市规划区私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4、麻城市整顿和规范城市规划区私房建设简易工作程序和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程序示意图
 


 
 
附1:
 
关于对涉及违法违规进行土地交易、建设私房
和审批相关手续人员的处理意见
 
为了确保我市整顿和规范城市规划区私房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坚决制止乱批乱建私房和非法交易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涉及违法违规进行土地交易、建设私房和审批相关手续相关人员的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违规进行土地交易、建设私房和审批相关手续相关人员,依照本意见处理。符合市政府明确的招商引资用地行为不适用本意见。
二、国土和建设部门必须依据职能,加大案件调查处理力度,对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必须及时移送市纪委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必须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和重大案件严禁不移交、不处理。
三、凡在规定时限内(以通告时间为准)自查、自报、自纠,并主动接受处理的对象,从轻处理;重点从快从重处理2006年8月17日以后继续顶风违法违规行为。
四、以营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市国土资源局必须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公安局经侦部门必须予以侦查,构成犯罪的由市法院依照刑法第228条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量刑。
(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3宗以上;
(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面积400平方米以上;
(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且有其它恶劣情节。
五、凡在2004年3月10日以后,无批准权限、超批准权限、违反审批程序与条件要求,或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领导责任的人员,按以下标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非法批准占用耕地3亩以下,其它土地10亩以下的,党内给予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非法批准占用耕地3亩以上10亩以下,其它土地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党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三)非法批准占用耕地10亩以上30亩以下,其它土地30亩以上50亩以下的,党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
(四)非法批准占用耕地30亩以上,其它土地50亩以上的,党内给予严重警告或撤职、行政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五)非法批准占用耕地10亩以上的,除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外,还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党员干部及行政监察对象,凡于2006年8月17日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以及批劣占优、批此占彼、批少占多等非法占用土地建私房,超过规定时限隐瞒不报或拒不接受处理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非法占用耕地50平方米以下,或占用非耕地60平方米以下的,党内给予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警告或记大过处分;
(二)非法占用耕地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或占用非耕地6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党内给予严重警告、行政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三)非法占用土地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党内给予撤职、行政给予撤职处分。
七、清理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纪委监察局给予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一)有工作失查失职,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故意放纵、包庇违法行为的;
(二)发生2次以上过错行为的;
(三)伪造证据、故意毁灭证据或采取其他方式干扰或阻碍工作的;
(四)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酌情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八、凡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及其它土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检察院应予立案查处。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它土地50亩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五)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它林地20亩以上的;
(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九、凡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检察院应予立案查处。
(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60%的;
(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30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非法低价出让林地合计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60%的;
(五)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0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在土地批准征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其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市检察院予以立案查处。
十一、在土地批准使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或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公务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由市检察院予以立案查处。
十二、严重违反城市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拆除的已建、在建私房,由国土或城建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建房者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重大和典型案件实行联合执法,重点打击。
十三、本意见由市纪委、监察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3:
 
麻城市整顿和规范城市规划区私房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李开寿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周晓华  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
             徐圣贤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李学良  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
市公安局局长
陈李红  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
戴福生  市委常委、市委办公室主任、市总工
会主席
吴  铭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鲍华珍  市政协副主席
冯  浩  麻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成  员:田  琦  市委办公室副主任
黄同斌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城投
公司总经理
雷正中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尹学文  市纪委副书记
彭  鹏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蔡  刚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夏桂松  市建设局局长
曾新文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汪先启  市公安局政委
李建红  市财政局局长
吴小青  市地税局局长
周胜利  市农业局局长
陈水林  市林业局局长
夏玉郎  市广播电视局局长
陶兴文  市房产局局长
胡剑鸿  龙池桥办事处党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杨祖力  鼓楼办事处党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冯  明  南湖办事处党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郑立新  中馆驿镇党委书记、镇长
吴  进  市公安局副局长
周东旭  市法院副院长
肖双全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丁铭东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汪旺庆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鲍资政  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田志勇  市信访局副局长
周泽贵  市城投公司副总经理
熊文俭  市规划局局长
市整顿和规范城市规划区私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由徐圣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吴铭、鲍华珍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下设综合办公室(兼信访办)、土地清理组、规划清理组、综合执法组、纪检监察组、政策宣传组六个工作组。综合办设在市规划局,由黄同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丁铭东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土地清理组由曾新文同志兼任组长,汪旺庆、骆自应同志兼任副组长;规划清理组由夏桂松同志兼任组长,熊文俭、周良俊同志兼任副组长;纪检监察组由尹学文同志兼任组长;综合执法组由彭鹏同志兼任组长,周东旭、吴进、肖双全同志兼任副组长;政策宣传组由蔡刚同志兼任组长,鲍资政同志兼任副组长。各组相关工作人员分别从市纪委监察局、广电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法院、公安局、城投公司、房产局、规划局等单位抽调。城区三办、开发区、中馆驿镇要分别成立工作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的各项工作,组长由主要负责人兼任,副组长由办事处(区、镇)、土地、规划及市直相关工作部门分管负责人兼任,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安排。


附4:                  
麻城市整顿和规范城市规划区私房建设简易工作程序
和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程序示意图  
简易工作程序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程序  
办事处(开发区、中馆驿镇)组织调查摸底,登记造册,主动申报,审查复核,确认,书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清房责任领导签字,上报市清房办   各区办工作组按清房政策对历史遗留问题分类详细书面上报,上报前由包片包村的市领导审核签字  
                   
市清房办土地和规划清理组集中审核确定,现场调查核实,相关处理意见报清房办集中研究按程序审批   市清房办土地和规划清理组按历史遗留处理原则和办法分类审核和提出处理意见报清房办  
                   
公示7天,并接受举报   市清房办集中提请联合审议组集中审定后按程序审批  
                   
清房办土地组和规划组书面下达处理意见(缴款通知书或处罚通知书),并按程序落实处理意见,为处理后的对象办理相关手续。   市清房办土地和规划清理组落实审批意见,集中为处理对象办理相关手续  
 
注:1、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的按上述程序处理,不接受处理的由市清房办土地和规划清理组按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2、对历史遗留问题,由联合审批组共同审议后按表决意见执行。
3、对举报案件,由受理单位按属地分类转三办、开发区、中馆驿镇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
4、联合审议组由徐圣贤、吴铭、鲍华珍、冯浩、黄同斌、夏桂松、曾新文、尹学文、胡剑鸿、冯明、杨祖力、郑立新等12人组成。  


主题词:清房工作  整顿私房  通知
中共麻城市委办公室          2007年1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