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私房处理意见
发表时间:2008-05-05 22:25:00     文章来源或作者:原创    25       浏览次数:11936

麻办发〔2006〕39号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纪委 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关于
对违法违规建设私房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场办事处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武部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局办(公司),各人民团体: 
     市纪委、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私房的处理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麻城市委办公室
麻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市纪委、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关于
对违法违规建设私房的处理意见


     为了整顿和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私房建设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私房建设的实际,现提出对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违规建设私房的处理意见: 
     一、本次整顿和规范城市规划区私房建设秩序的范围 
     城市规划区和工业园、火电厂、新火车站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村(场)。即鼓楼办事处的杨基塘村、朝圣门村、桃园村、许家凉亭村;龙池办事处的陵园村、城西村、龙池桥村、西畈村、松鹤村、黄狮岗村;南湖办事处的关厢村、五里墩村、十字凉亭村、万家堰村、凡固湾村、周家水寨村、清水塘村、聂家榨村;黄金桥开发区的黄金桥村、陡坡山村、鼎长岗村;中馆驿镇的金畈村、官田畈村、大堰村、西河村、喻岗村、果园村;农业局果园场。 
     二、本次整顿和规范城市规划区私房建设秩序的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已建私房、在建房屋、待建基脚的,视为合法建设私房。 
     (一)建房户申请,规划和国土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分管市长批准后,办理了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且没有超规定面积,不是“一户多基”,缴齐相关税费的。 
     (二)因国家和城市建设需要被征用拆迁还建且符合安置条件的。 
     (三)经市规划局和国土资源局批准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扩建,且没有超规定面积、缴齐相关税费的。 
     (四)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在法定期限内开工建设的。 
     凡是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即为违法违规建设私房。 
     本次清理重点是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顶风违法违规建设的和党员干部顶风乱批乱建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本次整顿和规范城市规划区私房建设秩序的时间界定 
     本次重点按2004年3月10日之前、2004年3月10日至2005年8月4日期间、2005年8月4日之后三个时间段,参照2004年12月21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麻城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批复》,对违法违规建设私房、违法违规乱批手续的国家工作人员及村组干部进行区别处理。 
     对在火电厂控制区的金畈、大堰、西河、喻岗、果园5个村和在2004年月12月21日前尚未列入城市规划区的黄狮岗、十字凉亭、凡固湾、周家水寨、清水塘、聂家榨、鼎长岗7个村范围内违法违规已建私房、在建房屋、待建基脚的处理,重在规范,由建房户进行自查自报,规划和国土部门审核后补办相关手续。对2004年12月21日以后在以上7个村范围内违法违规建设私房的,除补办手续外,酌情予以处罚,但对违法违规建设私房影响较大的必须坚持标准从重处罚。 
     四、对已建私房、在建房屋、待建基脚的处理 
     (一)对手续不完备,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已建成私房由市规划局处主体工程造价20%罚款(具体罚款标准由规划局测算确定,下同),同时按标准补齐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建设过程当中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后,完善相关手续;在建房屋、待建基脚由市规划局处主体工程造价15%的罚款后,补办规划审批手续;对严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局限期拆除。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私房建设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分别由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二)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完善建房手续的已建私房、在建房屋、待建基脚,作出如下处罚:即按标准补齐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建设过程当中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后再补办有关手续。同时,对2004年3月10日之前已建成的私房、已向村组(社区)或果园场交纳购买宅基款或宅基地私下交易已成事实的在建房屋和待建基脚,未办规划手续的,由市规划局处主体工程造价10%的罚款,未办土地使用手续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处10元/平方米的罚款。 
     对2004年3月10日至2005年8月4日期间已建成的私房、已向村组(社区)或果园场交纳购买宅基款或宅基地私下交易已成事实的在建房屋和待建基脚,未办规划手续的,由市规划局处主体工程造价15%罚款,未办土地使用手续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处15元/平方米罚款。 
     对2005年8月4日之后建成的私房,未办规划手续的,由市规划局处主体工程造价20%罚款,未办土地使用手续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处25元/平方米罚款。对向规划区范围内的村组(社区)或果园场交纳了购买宅基地款或宅基地私下交易已成事实的建房户,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由村组(社区)或果园场、个人按购买价退还,宅基地能退基还耕的由宅基所在村村级组织负责组织退基还耕,不适宜还耕的,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收储后公开拍卖。 
     (三)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待建基脚一律由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责令先停建。在建房屋、待建基脚手续完备的,由建房户自行提交规划、国土部门合法审批手续到市整顿和规范私房建设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查,待审查合格后才能动工建设。 

   五、对其它问题的处理 
     (一)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世居村民一户多基、城镇居民多占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退还非法多占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多占的土地上的房屋,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对特殊原因不能退还的,超标准部分土地既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又要以非法占地予以处罚,超标准在50平方米以内的处15/平方米罚款,在50至100平方米的处20元/平方米罚款,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处25元/平方米罚款。 
      (二)对私房建设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建设者、承建者,由地税、建设、国土、规划、房产等部门按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并处应补缴税款2倍罚款;对逾期不补缴税款的,将依法依规处应补缴税款3—5倍罚款;同时严格实行“先缴税后办手续”的政策,对没有缴齐税款的,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三)对国家重点工程还建户用地、小区开发居民用地、空挂用地(有职能部门手续但没有确定土地)、原经过历次清房或经相关部门巡查已处罚到位准建且办理了有关手续尚未建成的私房工程及其它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事实,个案报批原则处理。具体处理由市整顿和规范私房建设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的清理审查组根据实际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重大问题报市整顿和规范私房建设秩序领导小组集体确定。 
     六、对私房建设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对规划部门、国土部门未按照规定程序越权办理规划、土地审批手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纪委、监察局立案查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对城区村村组干部擅自买卖或出售宅基地或者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同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查处。 
     (二)对2005年8月4日之前,建设私房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凡能在规定时限内(2006年9月30日前)自查自报自纠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分,凡超过规定时限隐瞒不报的,视其情节,从重或加重处分。对2005年8月4日之后,继续违反有关规定建设私房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属顶风违纪行为,由市纪委、监察局依法依规视其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超标准建设私房的,超标准部分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以非法占地处罚,影响较大的由市纪委、监察局立案依法依纪予以查处。 
     七、此次整顿和规范城市规划区私房建设秩序过程中的所有罚没资金收入全部进入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设立的专户,统一管理。 
     八、本处理意见由市整顿和规范城市规划区私房建设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私房建设  违法违规  处理意见  通知
中共麻城市委办公室           2006年8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