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城镇国有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08-03-09 08:51:00     文章来源或作者:原创    25       浏览次数:6250

麻城市城镇国有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办法

麻政发[1999]22号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高度垄断土地市场。今后所有需用地的单位、个人应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用地申请, 由市土地管理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上报审批。除法律规定的可以按行政划拨供地外,其他所有建设用地一律采取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年限一般不低于10年。在市区和建制镇的繁华街道,要采取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直接向村组征地。严格控制种类小区建设,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设立开发小区。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市政府无偿收回;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市政府按标准给予补偿后,被征地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征地工作。
     第三条 出让金征收范围:新征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原以行征划拨方式取 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以及企业改制中以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按规定标准缴纳出让金。
     第四条 出让金征收标准。
     (一)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出让金征收标准为:一类地段为4——5元/M2/年;二类地段为2——3元/M2/年;三类地段为1——2元/M2/年。金桥大道、将军路、工业路、南环路、陵园路、新建街、南正街、北正街、东正街、西正街、建设路、车站路、闵五路、西环路、台湾街、京九大道、西陵大道车站广场至西陵二路段为一类地段;北环路、西陵一路、西陵二路、朝圣门以及一类地段临街的背街为二;类地段;市区内除一、二类地段的其他地方以及乡镇建成区内的土地为三类地段。
     (二)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方必须先与市土地管理局补签出让合同, 补交出让金后方可转让,出让金补交标准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三)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者将其土地、房屋、门店出租,必须到土地 部门依法登记,按年标定地价的40%或出租总金额的15%缴纳出让金。对单位职工承包本单位门店和柜台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集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划块(摊位、柜台)出租的,其出让金减半征收。对特困企业为解决职工再就业而出租土地使用权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缓期收取或减收、免收出让金。
     (四)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必须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出让合同,按抵押 金额交纳0.3%至3%的出让金。对交纳出让金有困难的,可缓交,但出让合同中应明确补交出让金数额,待处置抵押土地使用权时补交全部出让金。
     (五) 企业在改制中对原划拨的国有土地资产可能采取出让、租赁、入股、挂帐、收回等方式处置 。处置土地使用权时必须明确土地权属,并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开展土地资产评估、确认,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资产处置合同,以出让、租赁方式处置的,必须缴纳出让金,出让金缴纳数额不得低于经审查确认的土地使用权总地介、租金的40%。
     第五条 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
     (一) 土地出让金由市土地管理局代表市政府统一收取,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出 让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
     (二) 市土地管理局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手续前,必须开具土地出让金 缴款通知单,当事人凭缴款通知单到指定地点缴款,并将缴款收据交市土地管理局。市土地管理局分户整理缴款收据和有关材料,定期集中报市政府审批后,方可办理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手续。
     (三) 开展土地出让金清理。对1996年以来所有新征用地都必须予以清理,凡应按规定以出让方式 而实际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在城区所有街道临街面应交未交出让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补办出让手续,按标准补交出让金;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未按标准交纳出让金的,必须按标准补交出让金。
     (四) 必须依法依规征收出让金,任何人不得随意减免。属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减免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市长“一支笔”审批,减免超过3万元的由市政府集体研究确定。
     第六条 奖励与处罚
     (一)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对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或检举土地管理人员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功人员,由市土地管理局给予奖励。
     (二) 对于非法批地、非法买卖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对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不按规定缴纳出让金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由市财政 局从拨付的行政事业经费中扣除;属企业单位的,由市人民法院从银行帐户中划转达;属个人的,由市土地管理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其所订合同无效,非法 所得的由土部门予以没收,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过10%——20%的罚款。
     (五) 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当事人不履行登记手续的,其所订合同无效 ,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
     (六) 对本条第三、第四、第五款的罚款,必须按期交纳,逾期者每日加收罚款总额的0.3%的滞纳金。
     (七)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过程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敲
     诈勒索、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黄金桥经济科技开发区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实施,未涉及的事宜仍按麻政发[1994]24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