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关于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规范土地二级市场管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03-09 08:49:00     文章来源或作者:原创    25       浏览次数:4172

关于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规范土地二级市场管理的通知

 

 麻政发[200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我市土地资源管理,培育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精神,现就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规范土地二级市场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我市城市规划区、各乡镇办规划区内的新增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各乡镇办、村(组)一律不得私自出售集体土地给任何单位、个人用于非农业用地建设。
   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出租、抵押现有存量用地。凡未补交土地出让金、未签订出让合同的存量土地都属于划拨土地。所有划拨土地均纳入土地一级市场管理,只能由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政府统一管理,统一处置。未经批准,划拨土地不得直接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首次交易,必须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办理。
   三、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用地(包括利用集体土地进行联营开发)一律以出让方式供地。禁止利用划拨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国土资源局要积极参与商品房开发后的二级市场管理,搞好登记发证等服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住宅小区或单元住宅楼开发。
   四、严禁单位、个人利用自己院内的划拨土地建住房。土地使用者需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批。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五、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及宅基地一律不得私自出售给其他村民(居民)。凡出售或出租自家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一律不予审批。
   六、涉及旧城改造、改制企业的土地,一律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收储、统一出让、统一管理,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土地资源的保值增值。
   七、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需要变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划拨土地必须交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处置。
   八、实行年度用地计划管理制度。城镇规划区内用地实行非饱和限量供应,逐步培育土地卖方市场。全市招商引资供地应纳入年度土地统一供应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按市场需求统一供应。
   九、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金征缴程序,土地出让金征缴严格实行市长一支笔审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对改制企业,按政策及有关规定应返还给企业的土地出让金一律实行先征后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确定与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不一致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
   十、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是法律赋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十一、对违反上述规定买卖、出租、抵押、开发土地的,一律视为违法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从严查处。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将视情况分别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本通知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