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规范管理房地产市场暂行办法(3)
发表时间:2008-03-09 08:46:00     文章来源或作者:原创    25       浏览次数:3955

 规费基金征管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下列规费及基金:
1、土地出让金: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最后确定的土地成交总额的40—60%收取。
2、征地管理费:以征地费为基数计收,1000亩以上的,按征地费总额的1.1—1.6%收取;500—1000亩的按征地费总额的1.6—2.1%收取;100—500亩,按征地费总额的2.1—2.6%收取;100亩以下的,按征地费总额的2.6—3.6%收取。
3、统一征地不可预见费:按征地费总额的2—4%收取。
4、有偿使用费:按12元/m2收取。
5、耕地开垦费:使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条件复垦的,按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2倍收取。
6、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补交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40—60%收取。
7、土地登记费按国土(籍)字〔1990〕93号文件规定以宗地为单位计收。
第三十一条  城建管理部门征收下列规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面积40元/m2收取,其他规费项目为:白蚁防治费、绿化补偿费、绿地延误费、基建占道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排污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第三十二条  气象部门征收的避雷针安检费和消雷器安检费、轻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征收的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费、建筑材料行业管理办公室征收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公安局征收的消防施工许可证及建筑消防合格证、人防办征收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水利局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物价局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等按有关规定收取。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买卖、出租、抵押、开发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违反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湖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违反规费基金征收规定的,由涉及规费基金征收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费进行调整或取消的,税收、规费征收机关应及时进行调整或取消。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地产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武部,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
        麻城棉纺厂,开发区管委会。
  麻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0月22日印发
共印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