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扩大内需,回报全市市民,拉动我市旅游消费,促进旅游经济快速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向全市市民发放龟峰山风景区旅游消费券,共将发放2.5万张,价值100万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本市市民持身份证即可领取旅游消费券,每人最多可领取3张。
二、本次旅游消费券发放时间为2009年4月18日至28日,地点在城区西正街9号龟山风景区驻麻城办事处(原教育局办公楼往理工学校方向50米处)。
三、本次发放的旅游消费券只限于购买龟峰山风景区门票时使用,使用时限于一人一券。
四、本次发放的旅游消费券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为避开旅游高峰期,2009年5月1日至5日期间不得使用。
五、本次发放的旅游消费券由龟峰山风景区管理处负责解释。
麻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