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12-23 12:47:00     文章来源或作者:原创    25       浏览次数:10617

 

关于全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市房地产管理局制订的《全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全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市房地产管理局  2007年11月)

 

为加强我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管理,逐步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麻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廉租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维护我市社会政治稳定,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基本原则是:坚持政府决策、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坚持政府为主、社会支持的稳定资金来源,量力而行;坚持规范管理、平稳起步、分段实施、综合配套。

二、总体目标

《麻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中确定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以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2007年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启动廉租住房补贴金的发放,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

2010年,基本实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

“十一五” 期间, 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达11万平方米,解决1375户居民的住房问题。我市计划在“十一五”规划期内拟建设廉租住房120套(其中2007年拟建23套,2008年拟建26套, 2009年拟建35套,2010年拟建36套)。

三、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协调推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敏感度高。为确保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顺利推进,成立由市长李开寿同志任组长,副市长徐圣贤同志任副组长,市建设、房产、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监察、地税、公积金管理中心、物价、规划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麻城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地产管理局,由陶兴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市政府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作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由分管市长签订《麻城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严格考核兑现。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分管领导和专门的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并将其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2、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研究和制订、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等工作,具体承担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在现有人员和编制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充实工作人员,市财政按“以钱养事”的办法适当安排工作经费。

3、市财政局负责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

4、市民政局负责提供最低收入家庭生活保障情况证明,及时提供居民最低收入家庭收入变动情况,为准确确定保障范围、测算保障资金提供科学依据。

5、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安排计划,负责提供廉租住房建设所需用地,办理用地手续。

6、市物价局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工作。

7、市监察局负责对相关部门进行效能监督,保证城镇廉租住房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检查各责任单位是否履行职责,是否认真落实办事时限的要求,是否认真负责地为廉租住房家庭排忧解难。

(三)完善配套政策。

1、建立基金。建立稳定规范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根据调查测算,全市8平方米以下的低保住房补贴资金需要68万元。资金的落实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其中,市级筹集40万元,乡镇办筹集和支付28万元。2007年计划安排的68万元低保住房补贴资金,其来源包括从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麻城办事处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后的余额(每年审计确定)中提取20万元;从市级土地出让净收入中提取10万元资金用于廉租住房补贴;鉴于今年土地出让收入分配的调整,市财政暂时按政策标准安排专项资金10万元;剩余28万元由乡镇办负责自行筹集和支付。建立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账户,财政监督,专款专用。

2、土地划拨。廉租住房的产权属市政府直管资产,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经济适用房用地另行报批。

3、税费减免。为降低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成本,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和新建廉租住房的税费均实行先征后返。廉租住房建设过程中,免除城建配套费等相关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偿服务费按最低下限标准的10%收取。

(四)明确廉租住房标准和建设方式,加快筹集廉租住房房源。

1、廉租住房标准。根据我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状况和我市住房建设成本费用情况,合理设计廉租住房标准。按砖混结构建设,符合国家的安全和质量标准。建设标准为:以一厅一房和一厅二房为主,厨卫配套,每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室内普通墙面粉刷,水泥砂浆地面,普通门窗。

2、建设方式。廉租住房建设以相对集中的单元式住宅为主,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选择交通相对方便的地点建造廉租住宅楼。2007年下半年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并经规划部门批准,利用现有直管公房进行规模改造1-2栋,以扩大廉租住房来源,确保住房困难户得到及时有效安置。经实地调查,市国有房屋管理所位于城区宋家湾和朝阳闸两处的直管公房交通便利,适宜改建成廉租住房。两处总占地面积约490平方米,按廉租住房标准可建住房28套,建筑面积约1400余平方米,工程总造价134万元,其改造资金由市财政局投入周转金50万元。其资金从三个方面解决:一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二是由市国有房屋管理所将部分边角危房集中处置,所得收入补交建房资金;三是将两栋中抽出一栋按经济适用房出售,其收入补贴廉租房建设中的资金缺口,以解决房屋性质改变后的资金压力。建成后,按照程序配租给城中孤、老、病、残及急需救助的双困家庭,由国有房屋管理所接管,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3、存量住房筹集改建廉租住房房源的办法。2007年年底前,在市国有房屋管理所现有的直管公房中,调配一定数量且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房屋作为廉租周转住房。周转廉租住房主要解决城中孤、老、病、残及急需救助的双困家庭的住房问题,并于年底前落实到位。

四、廉租住房入住对象

(一)孤寡老人;

(二)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家庭;

(三)因公牺牲的军人家属;

(四)特等或一级伤残军人;

(五)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五、廉租住房入住条件

(一)家庭成员中均为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且满一年以上。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本市确定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标准以下。

六、廉租房的管理形式

对于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按规定条件排队轮候,并进行审核,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与国有房屋管理所签订周转协议,同时与符合条件的孤、老、病、残及急需救助的双困家庭签订实物配租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并按约定期限腾退原有住房。在轮候期间,如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内容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及时告知市房地产管理局,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七、实施步骤

(一)签订责任状,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9月1日—9月10日,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与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单位签订责任状,明确各自职责,确定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

(二)集中学习,统一培训(9月8日—9月18日)。在全面开展廉租住房补贴资金发放工作之前,组织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成员单位负责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学习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政策,重点对申请、调查、勘测、核定、审查、公示等重要环节进行培训,熟悉政策,准确把握操作流程要求。

(三)调查、复核(9月10日—9月30日)。对2006年调查摸底的结果进行复查,各乡镇自行负责抓好落实。市房产局对调查结果进行抽查,城区由市房产局房改科、市民政局低保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联合复查,做到该补报的坚决补报,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剔除,力争准确无误,确保情况真实。

(四)统一公示,集中发放(10月8日—10月15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补贴对象名单和补贴标准在相应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开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确定无异议后,在市会展中心门前举行麻城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首发仪式,现场为部分低保家庭发放廉租住房补贴,全面开展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补贴发放工作。

(五)整理资料,建好档案(10月20日—10月24日)。将发放廉租住房补贴的对象以乡镇(办事处)为单位,建立专户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以便查询和跟踪监督管理。

(六)筹集房源,实物配租(10月26日—11月15日)。由市房产局在市国有房屋管理所现有的、比较集中的直管公房中调配一定数量且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周转用,签订租用协议。同时将住房按照规定程序,配租给城中孤、老、病、残及急需救助的双困家庭,启动实物配租。

针对廉租房和全市住房保障方面的其他配套工作,将根据工作进程和实际需要,另行报请市政府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