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公积金贷款、支取使用新政解读
发表时间:2015-10-03 16:41:00     文章来源或作者:原创    26       浏览次数:18265

《关于放宽个贷、支取条件,提高公积金使用质效 的意见》新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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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4-10

  第一条: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职工,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开通异地接转业务,异地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解读:原政策规定职工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1年的才能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有利于降低城镇职工的贷款门槛,将极大增加住房公积金个贷业务受惠群体,更加充分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功能。 

  第二条:在退休前还清贷款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年限由20年调整为25年。

   解读:原政策规定职工在退休前还清贷款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年限为20年。新政策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可有效减轻职工每月还本付息的压力。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最长为25年(但其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根据贷款申请人的要求,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借款合同中载明并实行。

   需提供资料:夫妻双方的身份证。

   第三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且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首付比例为20%;其余的一、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均为30%。

   解读:原政策规定职工购买首套房的首付款须达到30%以上,二套房首付款达60%以上。新政策降低首付款比例,可以减轻职工的购房时的资金压力。

 

  需提供资料:网上备案生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

 

  第四条:在还清首套房贷款的前提下,申请二套房贷款或支取的,取消与一套房的间隔时间限制;取消贷款额度与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挂钩的限制。

 

  解读:原政策规定职工两次使用公积金之间的时间需间隔3年。贷款额度与缴交比例挂钩:单位和个人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为5%至10% 之间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位和个人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为10%至12%之间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5万元;单位和个人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为12%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新政策取消缴存职工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间隔,可以使缴存职工充分地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优惠。贷款额度与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再挂钩可以提高职工的贷款额度,较好解决职工的贷款资金需求问题。

   需提供资料: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套数信息证明。

   第五条:扩大异地购房贷款范围。由原来省内“1+8”城市圈扩大到全省范围。

   解读:原政策规定职工异地购房贷款范围为“1+8”城市圈内。新政策规定在满足其他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允许职工在湖北省范围内购房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能更充分满足职工家庭的多元化住房需求。

   需提供资料: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身份证、结婚证等。

   第六条: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签约楼盘数量,凡符合政策条件的都可签约,不受数量限制。

   解读:原政策规定职工在与公积金管理机构签约的楼盘购房可以申请商品房按揭贷款。新政策允许开发商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均可与我中心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签约楼盘数量的增加,可以让更多的人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

   开发商需提供资料:发改委立项批文、土地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开发资质证、信用证明等。

   第七条: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业务。缴存职工在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可将其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按质押方式转办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新政策允许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商业银行有未结清的住房贷款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来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实质是把商业银行的贷款转为利息较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减轻职工还贷成本。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为质押担保,质押金额与贷款金额的比例为1:2(夫妻双方都有住房公积金且一起用住房公积金作质押的,比例为1:3)。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超过截止申请日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余额(金额四舍五入,以千元为最小单位)。

   需提供资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税务发票、银行住房贷款合同、银行贷款余额单、个人征信证明等。

   第八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各办事处在办理业务时不收取任何费用。推行贷款“一本通”,实行一周一审,提高工作质效。

   解读: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10个工作日集体审批一次。新政策极大缩短审批时限,可以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更大程度满足职工的购房需求。

   第九条:职工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与各办事处之间开通职工异地账户质押担保。

   解读:原政策规定异地账户质押担保仅限于夫妻双方之间。新政策允许只要是在黄冈市内的缴存职工均可作为质押担保人,这样提高了贷款担保的灵活性,方便了申请贷款的职工。

   需提供资料:质押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担保人现场会签署的质押担保书。

   第十条:支持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或提取公积金装修自住房。职工凭《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地税部门的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装修正规合同、装修结算的税务发票及职工购买装修主材的正规发票,且确保其真实性的前提下,提取规定额度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突破本人及配偶账户余额的50%,并控制在每平方米1000元的基本装修标准以内,按装修实际结算票据核定。职工装修贷款采取质押担保方式,最高额度不超过15万元。同一套房,在购房时可申请购房贷款或提取住房公积金;已申请购房贷款并还清的或已办理购房提取的,在房屋装修时可申请装修贷款或提取住房公积金。具体实施办法由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制订。

   解读:原政策不支持装修使用住房公积金。新政策积极响应职工诉求,贴近职工现实需求,将极大刺激职工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新政策规定装修使用住房公积金适用于自《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装饰装修提取、贷款实施办法》颁发之日后职工所装修的具有自主产权的住房;装修只能提取或贷款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不能再申请支取或贷款;职工账户处于质押担保冻结状态的不能办理;第三套房不能办理;装修使用住房公积金需严格执行先申报、再审核、后使用的程序,未经审核自行装修的不能提取或贷款。

   需提供资料:《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地税部门的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与具有资质的装饰公司签订的正规合同;房屋装修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照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地拍摄);装修结算的税务发票及装修主材的正规发票。

   第十一条:放宽住房公积金支取额度。支持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满足购房需求,职工因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保底余额降至1000元。

   解读:原政策规定职工支取时,个人账户应适当保留一定的存储余额。个人购房支取公积金,支取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至少留存2000元保留户头;5万-10万的,至少留存5000元;10万元以上的,至少留存1万元。新政策放宽了住房公积金支取额度限制,为职工购建房提供了更大力度的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允许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人购房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额度不减少的前提下,可每年支取一次,支取额不超过当年还本付息额。

   解读:原政策规定职工支取还贷仅限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至一定额度,待贷款余额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相等时,才能一次性提取抵贷。新政策规定职工既能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又能偿还银行贷款,放宽了支取还贷条件,可以有效减轻职工的还款压力。

   需提供资料:1、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贷款的,需提供《借款合同》、银行贷款余额清单、还款账号、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与复印件。2、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与复印件。

   第十三条:本人及配偶患重大疾病且住院自费达2万元以上的,可以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支取额不超过医保报销差额部分。

   解读:原政策规定只限职工本人重大疾病提取。新政策加大了对特困职工家庭的帮扶力度。

   需提供资料:县级(含)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发票、医保部门报销住院费用结算单、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职工本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解读:新政策进一步拓展了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功能,更加彰显了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关注弱势群体、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需提供资料:提供民政部门办理的低保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居住廉租房、公租房的,在连续租赁期内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不超过一年房租总额。

   解读:新政策有利于促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加强城市保障房建设领域积极发挥更大作用,便于向弱势群体倾注人性化关怀。

   需提供资料:提供廉租房或公租房证明材料、已支付房租费用的发票、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取消封存期限,凭相关证明可即到即办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

   解读:原政策规定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无新单位就业的,原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一年后若未实现再就业,凭封存条支取账户里的余额。新政策取消封存期限,进一步方便职工提取,避免群众多跑路。

   需提供资料:1、法定有效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允许职工购房时同时申请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家庭代际间的互助作用。具体要求如下:1、提供购房地房管部门查询房产套数证明。2、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地税部门的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3、提供家庭户口簿;父母子女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登记证明》和《人口信息定位表》。4、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在购房提取或贷款时,集中一次申报,同一合同只能一次性使用。首套自住住房提取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二套房的提取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的50%或在满足贷款抵(质)押条件下贷款总额不超过30万元;三套房严禁提取或贷款。 5、为便于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鼓励缴存户为子女购房时,在购房合同“买受人”栏中一并填入缴存人姓名,凭备案后的购房合同和税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6、在异地购房支取的,需通过可以查证的房产信息系统核实购房合同和税务发票的真实性。按鄂政办发[2014]57号文件精神,住房公积金贷款控制在本省范围。

   解读:原规定仅限职工本人及配偶在购建自住住房时可以支取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新规定首次提出了“住房公积金代际互助”新概念,允许职工购房提取范围扩大到父母与子女之间,该规定更切合当前社会现实,有利于父母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子女购房解决缴存户的热切期盼。这一新政策的施行,将进一步加大使用父母住房公积金支持子女购房的力度。

   需提供资料:购房地房管部门查询房产套数证明、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地税部门的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家庭户口簿;父母子女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登记证明》和《人口信息定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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