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 15种行为将被问责
发表时间:2014-08-19 09:12:00     文章来源或作者:原创    26       浏览次数:19505

去政务中心办事,你是否碰到过“脸难看”的工作人员。今后,服务态度不佳的公务员被市民投诉,若查证属实,将被问责。日前,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社厅和省公务员局联合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我省公务员日常履职行为进行制度性规范,“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都将被问责。

实行履职问责的方式

●对履职不力情节较轻的

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的

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检查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1 服务态度不佳等15种行为将被问责

2009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湖北省省直机关公务员通用能力席位标准》,明确了公务员岗位职责。2011年,我省印发《关于健全履责机制 加强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意见》,加大平时考核力度,对公务员履职履责过程进行管理。“办法”的出台,使“不尽责就问责”有章可循,进一步完善了我省公务员岗位责任体系,初步形成了“确责、履责、问责”的公务员岗位责任体系,产生了闭环效应。

“办法”规定了应予履职问责的三类情形:未完全履行、不履行、不当履行职责。一旦出现执行不力、效能低下、服务态度不佳等15种行为都将被问责。

未完全履行职责主要指“慢作为”,包括: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敷衍应付或者执行不力,贻误工作,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因工作质量不高或者服务态度不佳等原因,被服务对象投诉,经调查属实;经评议或考核不能胜任工作要求以及未完全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不履行职责主要指“不作为”,包括: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推诿;无正当理由,不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对有正当理由和依据提请支持、配合、协助的事项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违反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以及不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不当履行职责主要是指“乱作为”,包括:未经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或职责规定,行使不属于本岗位职权;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让当事人逃避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受到损害;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不正当要求、谋取私利以及不当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2 受到停职检查处分者一年内不得提拔

长期以来,由于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问责力度不够,我省部分公务员表现出业务不精、能力不强、重权轻责、工作避重就轻、得过且过,作风自由散漫、谋人不谋事等“庸懒散”行为。一些部门、单位即使开展问责,也是治标不治本,甚至出现“不问责”、“假问责”、“问责秀”等现象。

“办法”指出,对履职不力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对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对投诉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人员,要从重问责。一年内受到问责处理两次(含两次)以上,拒不改正错误的人员,也会被严厉问责。

对公务员的考核、任用、奖励、表彰应当考虑其被问责的情况,对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现工作岗位处罚的公务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停职检查处罚的公务员,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处罚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公务员履职问责程序

A

对经投诉、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以及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公务员应当被问责的线索,所在机关(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

B

公务员所在机关(单位)、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公务员履职管理工作中发现公务员应当被问责的线索,责成所在机关(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

C

公务员所在机关(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D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所在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问责决定机关应当自调查之日起30日内做出问责决定。

E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书面申请复核;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复核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问责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