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不动产统一登记今年启动 原来各类权证有效
发表时间:2014-08-17 05:44:00     文章来源或作者:原创    26       浏览次数:15103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法制办网站15日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信息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并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

登记机构

   确定一个部门负责登记

   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登记簿册

将设置统一的登记簿

征求意见稿规定,登记机构应当设置统一的登记簿,载明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属状况等相关事项,并对登记簿的介质形式、登记机构的保管保存义务等进行明确。同时,为妥善处理好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新证和老证之间的关系,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簿继续有效。

登记程序

充分尊重申请人意愿

本着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一是充分尊重申请人的意愿,允许申请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单方提出登记申请,在登记机构登记前还可以自愿撤回登记申请。二是要求登记机构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为申请人提供便利。三是严格受理期限,要求登记机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当场受理;登记机构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内容的,视为符合受理条件。四是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信息共享与保护

统一平台信息实时共享

为加强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征求意见稿专设一章作出规定,一是要求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的信息要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二是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三是明确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有权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四是对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的使用进行规范。此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

意见反馈

可通过三种方式提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9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bdc@chinalaw.gov.cn

新闻链接

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今年启动 原来颁发的各类权证继续有效

记者昨日从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获悉,湖北已成立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制度,将在国土资源厅内整合地籍处,挂牌成立湖北不动产登记部门。

按照计划,从2014年开始,湖北将用3年左右时间,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用4年左右时间运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在机构尚未建立完成的情况下,湖北各部门仍按原有模式,开展不动产登记,不影响业主办理产权证书。在实施统一登记后,新证书投入使用,原来已经颁发的各类权证继续有效,不会强制换证,而是逐步实现替换。

专家观点

房产税不会紧随而来

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中原地产市场研究部总监张大伟认为,不动产登记系统有助于推动全国房地产信息联网,为房产税的全面征收提供基础条件,更为重要的是新体系将为房地产调控提供最充实数据。

不过,张大伟认为,目前,上海、重庆正在试点房产税,但从效果上看,无论是征税额还是对房价控制效果都并不理想。此外,考虑到房产税还需要立法层面的诸多环节,房产税在两三年内落地的可能性不大。

办理流程 登记申请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申请不动产登记。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申请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提交材料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向申请人核发相应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全面摸清“家底”改变“九头治土”

解读条例两大看点

15日公开征求意见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两大“看点”值得关注。

“大家底”给出国家定义

依照条例,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建设用地、宅基地和海域的使用权等都将纳入登记范围。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汪利娜表示,不动产登记是为摸清“家底”,过去提到不动产往往城乡分离、对城为主,这次明确的范围更广,内容更全。这是我国首次在不动产登记实施层面对“大家底”给出国家定义。

汪利娜说,随着明确城乡不动产统一登记,城乡土地物权将进入平权时代,农村建设用地及房产价值不高,集体土地流转难等问题可能破题。

改变“九头治土”

长期以来,我国不动产登记信息分散在住建、农业、林业、国土等部门。随着市场经济机制完善,改变不动产登记数据分散、“九头治土”、行政成本高等之声不绝于耳。“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出台,将使多头管理、权益管理链割裂问题得到进一步协调。”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杨红旭说。

登记的是权利不是权力

公众期待已久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15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第一章总则分两条,第一条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强调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第二条为不动产登记“下定义”,即不动产登记是指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登记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都系于权利保护。这是一种保护公民权利的行为,而不是行政权力行为,这点开宗明义,比任何技术性细节都重要。

不动产登记的是权利,保护的是权利,就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坚决把这项工作整体性纳入简政放权历史进程,绝不允许“变形”为新的行政审批权力。按国际通行规则,不动产涉及交易、转让、遗赠等法律行为时才必须登记,不交易时可以不登记。而当不动产所有人主动申请时,又必须提供这项登记服务。不能进行登记的,也必须给出理由。不动产登记要强调的是公共服务性,而不是行政强制性。

不动产登记的是权利,保护的是权利,保护权利人信息安全是当然之义。条例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当下,关于“不动产登记反腐”的民意期待高涨,但不动产登记法律目标是权利保护,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查询必须依法,有关国家机关的相关查询也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依。同时,一定要按7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相关法律该改的改、该立的立,公务员财产公示等法律法规应适时出台,不能让条例的小马拉大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