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麻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表时间:2014-02-25 09:49:00     文章来源或作者:政府网    26       浏览次数:467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投资者在我市投资置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投资者,指在我市进行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一)在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一次性固定资产(土地、厂房、设备等)协议投资达8000万元以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成果、专利到我市转化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120万元/亩以上、税收强度达8万元/亩以上,或在开发区外一次性固定资产协议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非工业类项目:

1.在开发区内一次性固定资产协议投资达2亿元以上,或在开发区外一次性固定资产协议投资1亿元以上的仓储物流、专业市场(不含竞价招拍挂)项目。

2.在开发区内一次性固定资产协议投资达1亿元以上,或在开发区外一次性固定资产协议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商贸(不含竞价招拍挂)项目。

3.在全市范围内,一次性固定资产协议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的农业、文化、旅游项目。

(三)在全市范围内,已竣工投产当年追加或扩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四)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五)金融项目优惠政策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意见》(麻政发〔201117号)执行。

(六)矿产资源开采、房地产开发、政府性投入项目不在本政策之列。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四条  建立项目评审机制,凡是协议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招商引资项目落户前必须召开评审专题会议,对项目的产业布局、规划选址、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状况等进行评审,确定是否引进。评审工作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四章          土地和房产

 

第五条  对符合本政策规定的项目用地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对重大工业项目和高科技项目用地,按园区规划优先安排竞标地段。

第六条  (一)落户开发区内的工业项目,按国家规定的基准地价出让土地,同时市政府根据项目投资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

1.协议投资8000万元(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成果、专利到我市转化的项目协议投资3000万元)2亿元(不2亿元)的项目,按项目实际用地面积给予每亩3万元的奖励。

2.协议投资2亿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的项目,按项目实际用地面积给予每亩4万元的奖励。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项目,按国家规定的基准地价出让土地,其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实行“一事一议”:

1.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5亿元以上;

2.每亩平均年税收达到18万元以上(以3年为一个周期综合平均核定);

3.由世界500强企业或国内500强企业(不含子公司)投资兴建;

4.属国家高新技术项目;

5.由外资企业投资兴建。

以上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具体结算方式为自项目用地摘牌之后一个月内奖励20%,项目正式开工后一个月内奖励40%,项目正式投产一个月内奖励40%

第七条  自交地之日起,土地闲置1年以上、2年以下的,由市国土等部门按土地出让金(成交价)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督促投资方加快项目建设;土地闲置2年及以上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落户项目自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3年内,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强度、税收强度未达到协议约定要求的,须向市财政等部门等额退回其享受的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并取消约定的税、费优惠奖励,补缴已享受的税、费优惠奖励资金。

 

第五章          税收与规费

 

第九条  凡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的投资项目,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经评审通过的工业项目,自企业实现税收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缴纳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前3100%、后250%以奖励。投资落户的金融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其第一年实际缴纳营业税本级留成部分50%第一年至第三年实际缴纳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的20%,由本级财政部门奖励给该机构。

第十一条  项目用地小于60亩(包括60亩)且经评审通过的在建和扩建工业项目,按总价10万元的标准收取本级建设工程报建费。项目用地每增加1亩,总价增加1000元。建设工程报建费按市“打包收费”有关文件执行,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次性收取后统一分配。

第十二条  适用于本政策的工业项目,按照不超过物价、财政部门规定收费标准下限的20%缴纳依托行政事业单位的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及行政性事业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成本价缴纳其他有偿服务性收费。

第十三条  经评审通过的工业项目,厂房建设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其它建筑物建设按规定标准下限的20%收取城市配套建设费。

 

第六章          奖励与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  工业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园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各项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和要求,其中建筑容积率≥0.6,建筑密度≥45%

第十五条  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对达到约定投资强度、建筑密度不低于50%、容积率不低于1.0的新入驻企业自建多层工业厂房的,按第二层(不含高度超过8的一层厂房)每平方米10元、第三层每平方米15元、第四层及以上的每平方米20元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以上奖励资金按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定的厂房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并在厂房投入生产使用后兑现。

 

第七章          基础设施配套

 

第十六条  适用于本政策的项目,用水、用气按其性质类别实行同城同价,用电执行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向相关部门提供全部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水、电、通信、电视、供气等报装、报建手续。

第十七条  对落户开发区且经评审通过的工业项目,由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六通一平”(水、电、路、通信、电视、排水、土地平整),并将主管主线接至企业围墙外,建设电力专线的,建设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围墙内基建工程发包、建设、企业用工等由企业负责。

第八章          投资服务

 

第十八条  实行投资项目审批全程代理、并联审批和项目秘书制。凡入驻开发区的投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指定专人全程代办各项手续,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落户开发区外的项目由引资单位或服务单位指定专人全程代办各项手续。“一事一议”的项目,实行市四大家领导包保专班服务和项目秘书制,由专班或项目秘书全程服务。市“马上办”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并联审批办公室,限期对项目进行许可和审批。

第十九条  实行服务承诺制。对符合法定承诺条件、手续齐备的申请,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期限内办结;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对超过市级审批权限的项目,由相关主管部门协助投资企业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实行企业“宁静日”制度。每月除最后一周外,非涉及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各执法部门不得进入企业,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一费制”收费。对已投产的重点工业企业实行“一费制”收费,即所有规定的费用和手续实行“一次缴清,一次办结”。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及其家属在就医、子女上学、房产过户、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本地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帮助企业留住人才。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投资企业在我市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环保和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项目要按规定执行环境影响、安全和职业健康的审查程序,并严格执行环保、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环保、安监部门收到完整资料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需报上级部门审批和验收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及时为投资企业做好与上级部门沟通、协调工作,并为项目办理本级部门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环保、安监部门自接到投资企业试生产申请3日内,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审查决定。环保、安监部门自接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7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验收。

 

第九章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所发文件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