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麻城市村镇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12-17 16:13:00     文章来源或作者:原创    1331       浏览次数:26998

麻政规〔2012〕4号
 
 
麻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麻城市村镇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12年8月30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麻城市村镇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村镇个人建房规划、用地及建设管理,改善农村环境,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1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域范围内除城市规划区外的建房均须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个人建房遵循以下原则: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保护耕地、一户一宅、规范建设。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所辖区域内的规划、用地、建设管理工作,村委会具体负责本村范围内个人建房的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对村镇个人建房按以下四类区域分类管理:
建制镇规划建成区为一类区域;工业园区、风景区、水域保护区、乡镇规划区内的近郊区为二类区域;红色旅游线路、高速公路、铁路、乡镇行政辖区内、省级以上道路两侧300米及市道两侧200米范围内和独立于乡镇行政辖区的库区、林场、渔场、茶场等区域为三类区域;其他区域为四类区域。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规划包括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集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编制新农村布点规划,并依据布点规划编制一、二类区域个人集中居住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三、四类区域村庄建设规划。村庄规划布点选址应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必要时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七条 一类区域内禁止个人新建住宅,翻建、扩建个人住宅应按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其他区域内的新建、翻建、扩建个人住宅,必须符合集中居住点规划及村庄整治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 申请翻建、扩建个人住宅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不属于近期城镇建设项目计划涉及的区域;不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用地或村内现有通道;与周边建筑间距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或征得四邻书面同意;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规划相关要求。
凡经认定确属急需改建的危房,可申请按照“原面积、原层数”翻建。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新建个人住宅:
(一)无房户或经审核原址不得进行翻建或扩建,需迁址新建的;
(二)已达法定结婚年龄并申请分户,且分户前仅有一处住房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
(三)遭受自然灾害损毁,原宅基地灭失的;
(四)原住宅因国家建设征收、征用、土地整理复垦或影响村镇规划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除的;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六)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规划的相关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受理:
(一)以买卖、出租及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二)在征地拆迁中已作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
(三)违法建房尚未处理结案的;
(四)不符合规划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个人建房规划的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报:建房户向所在村(居)委会申请,由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同意后上报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所;
(二)审查公示: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所现场踏勘、审查建房条件和位置,并将建房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所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审核发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村镇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并核发规划证件;
新建个人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的,国土部门不得批准土地使用证件,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制定辖区内年度村镇个人建房用地规划及新建住房总户数,合理控制用地规模。
第十三条 村镇个人建房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在年度计划指标中分配一定数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并依法逐级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个人新建住宅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应按“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验收。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用地者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个人新建、翻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
(二)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讨论情况及村集体公布情况的书面说明;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麻城市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
(五)户口簿或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申请人建新宅退老宅基地承诺书(没有老宅基地的除外,但需附村委会证明)一式五份;
(七)其他按规定应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个人建房用地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报:宅基地申请人应向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理由、申请用地位置、面积等情况,村民小组应通过召开村民大会等形式讨论,通过后上报村委会,村委会对申请材料召开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查并张榜公布。
(二)审查公示:村镇建设管理所收到申报后,进行现场勘查初审确认,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三)审批放线:市国土资源局对符合条件建议批准的,形成综合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颁发《麻城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通知书》。村镇建设管理所根据相关文件组织实施放线。
(四)登记发证:新建住宅竣工后,宅基地使用权人向国土部门申请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严禁借“新农村”或“中心村”建设名义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村镇个人建房应当按规定程序报建,村镇建设管理所对村镇个人建房活动进行跟踪监管。
第二十条 对集中统建的新农村示范点工程,按建筑法的规定进行规范化管理。村镇建设管理所重点对工程质量及建筑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农民自建住房的技术服务。村镇个人建房提倡免费使用由住建部门或规划部门提供的住宅标准图集。建筑施工应由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和有资质的建筑工匠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加强公路两侧房屋建筑物建设管理。科学规划公路沿线集镇和新农村建设,充分考虑城市形象和公路长远发展等因素,并结合长期规划目标严加控制,提倡按规定间距在公路一侧集中组团建设的新模式。在编制完成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规划前,严禁在公路两侧批建房屋。在编制完成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规划后,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在办理公路两侧房屋建筑审批手续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出现新的违法建筑和马路市场。
 
第五章                奖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 将村镇个人建房工作纳入全市村镇建设考核目标范围,对年度考核排位靠前的乡镇、村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四条  鼓励农民有序建房,建房选址向“新农村”和“中心村”建设点集中,市政府对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规定建设并依法依规办理手续的建房户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需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由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
第二十六条 履行村镇个人建房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审批、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全市各库区、林场、渔场、茶场、风景区等村镇个人建房管理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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