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麻城市龙池商城旧城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发表时间:2012-12-17 16:11:00     文章来源或作者:原创    1331       浏览次数:7599

麻政办发〔2012〕66号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完善城市整体功能,改善群众居住和生活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决定对龙池商城进行旧城改造,并计划征收龙池商城片区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拟定了《麻城市龙池商城旧城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限: 2012年8月22日至2012年9月21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hbmcjsj@163.com
(二)寄送信函至“麻城市融辉路建设银行三楼征收补偿办公室”(请在信封上注明“龙池商城征收补偿意见”字样);
(三)到办公现场反映意见(地址:麻城市融辉路建设银行三楼;联系电话: 0713-2116867)
建议实名提出意见,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沟通。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八月十八日
 
 
 
 
麻城市龙池商城旧城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龙池商城始建于1992年,占地面积约10600平方米,与之毗邻的四周建筑物及居民住宅紧密相连,因年久失修、商户密集,该地段消防隐患突出、基础设施落后、危旧房屋集中,直接威胁周边居民和商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麻城市旧城改造规划,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龙池商城及其周边地段进行集中改造,并对改造区域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构筑物进行征收。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结合该地段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次房屋征收范围为龙池商城旧城改造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设施(含相关土地使用权)。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麻城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本次房屋征收部门。
麻城市龙池商城旧城改造暨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规定,分工合作,保障本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被征收房屋类型分为住宅、商业、商住及其它类四类,原则上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确定类型,暂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国土、规划、住建、房地产等部门查明房屋的实际用途确定类型。
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暂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对《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有异议的,以市房地产测绘机构的测绘面积为依据。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以货币形式一次性给予补偿。
    2、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改建地段(就近或其它合适地段)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附属物、构筑物、房屋装饰装修和其它类型房屋由评估机构估价后,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
(二)补偿标准和计算方式。
1、搬迁费:每户1500元/次(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发)。
2、临时安置费:
如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过渡房,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元/㎡的标准支付月临时安置费,期限为期房建设期限加装修期2个月。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商业用途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征收部门委托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一年的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平均使用效益,结合纳税、停产停业期限等情况,合理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自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2个月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10个月计算。
4、产权调换的差价结算方式:
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均以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为依据。
结算差价时,除被征收房屋为(平房)砖木结构的按征1还1.1的比例结算外,其它类型按征1还1的比例结算。
差价的支付期限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议约定,但最迟不得超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前一个月。
五、房屋征收奖励和保障
(一)签约搬迁奖励:
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其房屋面积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的奖励3000元,100至200平方米的奖励4000元,2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5000元,单家独院的奖励8000元。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发布之日起20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其房屋面积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的奖励1500元,100至200平方米的奖励2000元,2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2500元。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其房屋面积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的奖励1000元,100至200平方米的奖励1500元,2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2000元。超过30日的不予奖励。奖励资金在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支付50%,余下部分在住户根据补偿协议约定腾退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付清。
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先签先选。
(二)货币补偿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10%给予奖励。
(三)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六、周转用房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标准
周转用房主要位于城区,房源由征收部门提供,房屋的户型、面积、质量等不低于城镇居民廉租房标准。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主要位于改造地段,按照规划部门审批的设计方案建设,为全框架结构,住宅以高层电梯楼为主。房屋质量标准必须经法定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验收备案。
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时间内(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7日内)共同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八、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发布之日起60日内。
九、搬迁期限和过渡方式、期限
搬迁期限为协议确定日或征收决定确定日,过渡方式分自找周转房和统一安排周转房两种,由被征收人选择。自找周转房的给予临时安置费,期限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情况据实确定。
十、其他事项
(一)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二)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合法取得的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由征收部门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回购。
(三)根据城市规划调整的需要,征收范围内涉及国有单位房屋的补偿安置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国资、人社、被征收单位主管部门制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购置房屋安置的,按国家《契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契税减免。
(四)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若出现上述行为,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五)安置房产权登记:安置房产权登记手续《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办理,被征收人有协助义务。
被征收房屋的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由发证机关收回注销或统一公告注销。
(六)征收范围内已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拆除,被征收人或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
(七)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设定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担保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就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可以变更抵押物。
征收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承租人与出租人就租赁合同所涉权利义务关系自行协商处理。
(八)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十)本方案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国土资源局负责解